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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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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刀:国际新资本将彻底剿灭资产泡沫

    提交: 2014-01-09, 10:47:30 由 牛刀

    国际新资本将彻底剿灭全球资产泡沫

     

     

        2013年7月,由人民网发布的“美联储顶风执行《巴塞尔协议Ⅲ》”引发各大网站的转载,在市场上引起震撼。这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74年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这个条例的执行国家在以后的岁月较好水平的控制了金融风险,而没有执行的是拉美国家和北美的墨西哥等国家最后都出现金融海啸和泡沫整体破灭,东欧国家整体性推翻了中央极权经济体制后,1988年7月,该条约又得到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所谓的《巴塞尔协议Ⅱ》,主要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后对发达国家的冲击。美联储为什么选择在这个时候发布这个执行决定的呢?

    当时的背景是美元这一轮第一次出逃新经济体国家,造成印度股市、汇市和楼市同时大跌,现在还在持续,而且一直坚挺的印度第一大城市孟买的房价,房价在短短的三个月里下跌60%,其他新经济体国家,包括巴西、印尼、日本等20多个亚洲国家货币集体大跌,股市集体大跌。本次风波过去后,美联储在2013年7月2日发布了在2014年1月开始执行《巴塞尔协议Ⅲ》。我的推测是:这本次美元出逃,美联储已经完全清楚,某些国家银行将要在未来的美元出逃的过程中出现危机,甚至国家性大银行会出现破产,为避免这样的危机对发达国家的经济产生冲击,才推出《巴塞尔协议Ⅲ》的。否则,这个起草于2004年的条约为何要等到这个时候宣布执行的时间?要全面解释这个问题,我们先要知道是哪些银行要执行《巴塞尔协议Ⅲ》?

    全球金融监管机构资料

    一、FSA监管查询地址:

    1. 欧洲货币联盟- -欧盟- -MiFID

    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 Directive)在欧盟所有成员国实施,旨在促进欧盟形成金融工具批发以及零售交易的统一市场,同时在多个方面改善对客户的保护,其中包括增强市场透明度、出台更符合惯例的客户分类规则等。同时MiFID监管的对象还包括在交易所交易的商品衍生品以及柜台产品,投资咨询公司——全球投资银行和作为卖家的经纪商。欧盟——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丹麦、爱尔兰、希腊、葡萄牙、西班牙、奥地利、瑞典、芬兰、马耳他、塞浦路斯、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保加利亚。

    MiFID要求任何提供“投资服务”的公司只要位于属于欧盟经济区的成员国国家境内,就将受到MiFID的影响,哪怕他们的客户是在欧洲之外。不过,瑞士不会受到MiFID的监管,因为瑞士还不是欧盟成员国。此外,几个离岸金融中心,如Isle of Man以及Channel岛也不会受到该法规的监管。
    MiFID对成员的要求包括:
        最优执行
        也就是为客户的指令提供最好的执行结果。具体说,就是投资公司需要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以便为客户指令获得最好的执行结果,这里面涉及价格、成本、速度、指令执行的可能性以及指令的处置结果。“最优执行”的要求对于投资公司以及IT行业有着几个层面的明确影响。公司需要和多个有监管的市场建立实时连通,需要具有多边交易设施,或者通过系统化内部撮合交易,来确保获得所有价格、成本、速度以及其他因素的必要数据。
        系统化内部撮合
        该概念来自MiFID对市场以及股票交易透明度的要求.MiFID法规确定了系统化内部撮合商在交易前以及交易后的责任。交易前的责任包括,他们必须提供股票的明确报价。交易后的责任包括,公司必须达到透明度的要求,要有与监管市场同等的透明度。

    按照欧盟统一市场金融法规(MiFID)的规定享有公共金融服务补偿计划(LOPS)的资金安全保障,当发生公司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时,每个客户将得到该计划的补偿,补偿限额为20,000欧元。

    2. 欧盟-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Cyprus Stock Exchange Commission,CySEC)

    欧盟-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成立于2003年。通过CySEC对证券、外汇,以及一些其他金融产品实施监管。塞浦路斯为了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不断努力。2009年6月17号CySEC发布文件,要求经纪商“必须向CySEC委员会提交申请,并获得塞浦路斯投资公司(CIF)的认证,才可以继续开展外汇交易”。

    在2009年9月6日,CySEC又发布了新的文件,除实际的外汇交割,或现汇结算业务外,其它所有想要进行外汇交易的公司都必须自公告日起一个月内。要么向委员会授权的塞浦路斯投资公司提交申请认证,要么终止以上服务。塞浦路斯证券交易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ysec.gov.cy

    3. 欧盟-英国-(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

    英国的监管机构 FSA是由政府设置的。政府界定它的行业规范行为以及权限。2000年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授于这个机构权力。但它又是独立的非官方的机构,经营资金完全由来自被监管的机构所交付的会费。FSA制定行业标准,要求受规范的金融机构和公司遵守这些标准。如果它们有所违背, FSA有权要求违规的机构向客户作出赔偿。在 FSA的网站上,专门有“客户”的网页,公布各种违规和欺诈现象以提醒客户注意。 FSA对外汇保证金交易没有十分明确或单独的条款进行规范。
        4. 欧盟-波兰证券交易委员会(KNF)
        5. 欧盟-德国联邦金融服务业监察署(Bafin)

    6.欧盟-意大利-Commissione Nazionale per le Società e la Borsa
        7. 欧盟-西班牙证券市场委员会(CNMV)

        8. 欧盟-奥地利金融市场管理局(FMA)
        9. 欧盟-比利时金管会(FSC)
        10. 欧盟-SWEDEN 瑞典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Swedish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
        11. 欧盟-丹麦-Danish FSA
        12. 欧盟-法国-Banque de France
        二、其他国家

    1. 欧洲-俄罗斯-联邦金融市场服务局(FFMS)
    FFMS是联邦执行权力机关,制定国家金融市场方面的政策,监督金融市场的活动,直接隶属于联邦政府。
        ·俄罗斯 -证券市场监管联邦委员会(FCSM)
        1994年12月,叶利钦签署总统法令,设立了证券市场监管联邦委员会(FCSM)。俄罗斯议会花了两年多时间制定了一套全面的《证券法》,并且新法授权FCSM监督金融市场。1996年的总统法令扩充了FCSM 的执法权。最终,随着《投资者保护法》的采纳(2000年初生效),在1999年FCSM的权力发生了彻底改变。新法规定,FCSM可以不必经法庭允许,对不遵守《证券法》和《投资者保护法》的公司处以罚款,罚金数额不超过最低工资的1万倍。
        ·俄罗斯-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KROUFR)
        KROUFR是一个保护私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非营利性组织。无论是与公司发生何种分歧,都可以向俄罗斯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请求仲裁调解和解决问题。
        2. 欧洲-瑞士
        ·Polyreg -瑞士联邦反洗钱管理局认可的监管委员会·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 (FINMA) 瑞士银行·Swiss Federal Department of Finance·瑞士联邦银行委员会(FBC)
        三、大洋洲 

    澳大利亚 - ASIC 澳大利亚的监管机构 ASIC (Australian Securities & Investment Commission) 除了监督金融机构和公司外,还负责办理与公司的开张,运营以及停业相关的手续。所有经营金融产品的机构首先需要申请执照(AFS) 。另外,从事外汇教学,包括网络培训的机构,都必须接受认证或持有牌照。但 ASIC 没有专门的条款针对外汇保证金业务。

    四、美洲

    1.北美洲-加拿大–安大略省的证监会(Ontario Securities Commission ,OSC)
        2.北美洲–美国–美国金融业监管局(The 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FINRA)是美国最大的证券业自律监管机构,于2007年7月30日由美国证券商协会(NASD)与纽约证券交易所中有关会员监管、执行和仲裁的部门合并而成,监管对象主要包括其会员5100家经纪公司、17.3万家分公司、在SEC注册的公司。其核心目标是加强投资者保护和市场诚信建设,通过高效监管实现此目标。
        FINRA网站设置了“投资者警示”栏目,密切跟踪市场情况,就市场中出现的各种涉嫌违规、违法行为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不要上当受骗,指导投资者识别此类风险。

    3.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
        SEC是根据1934年根据证券交易法令而成立,直属美国联邦的独立准司法机构,负责美国的证券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美国证券行业的最高机构,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独立执法权。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旨在加强信息的充分披露进行定期、细致、具体的监管,从根本上确保各家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市场上公众投资利益不被玩忽职守和虚假信息所损害。美国所有的证券发行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必须在委员会注册;所有证券交易所都在委员会监管之下;所有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柜台交易经纪人、做市商及所有在投资领域里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委员会监管。

    4.美国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
        CFTC是独立的联邦机构,由国会根据修正的“期货交易法”创立于 1975年。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监督期货和期权市场的经营,保护客户利益。CFTC 的角色是仲裁和为客户向相关的机构索赔。    

    5.美国全国期货协会( 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NFA)
        NFA是期货行业的自律机构,主要的经营资金来源是会员的会费。主要的职责是:对相关机构进行审核,确保它们符合基本的财务标准,贯彻职业道德标准和客户利益保护条款,调解客户和公司之间的争议,对从事期货行业的人员进行审核并注册,对从事期货行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NFA 以调解为主。
        6。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   

    五、亚洲

    1.日本-金融监管厅(FinancialServicesArgecy, FSA)

    FSA是日本的金融监管当局,全面负责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日本对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管,所以,日本的外汇零售行业归日本金融金融监管厅监管。日本金融厅 2005年 7月 1日正式颁布“外汇买卖法”,要求经营外汇的机构进行注册,并对公司的资本金以及公司的经营人员的经验作了规定。所有经营外汇的公司在 2005年 12月份之前必须完成注册,经审核后获得执照方能经营。日本外汇保证金监管正式生效,日本市场也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道路。《金融期货交易法修正案》保障日本外汇保证金市场,《金融期货交易法修正案》还对客户资金和公司资产分离保管作了具体要求,对违法行为增补了具体惩罚措施。
        2.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 SFC)
        1994年,香港证券和期货委员会颁布《杠杆外汇交易条例》对外汇保证金实施监管,根据香港《杠杆外汇交易条例》,本地经纪商的交易杠杆被控制在20:1以内。但是一些海外经纪商的香港办事处,代表海外经纪商提供更高比例的杠杆,如美国福汇集团的驻香港办事处,就可以向香港居民提供100:1的外汇保证金杠杆。

    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
        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成立于1971年,其组合了银行至财金等诸多金融机能。自成立之后,金融业务由政府部门执行并专业管理。该法案付予MAS有权管理所有新加坡的金融、银行体系与财金方面有关的事务。根据2001年《证券期货法案》,新加坡对外汇保证金交易、证券交易、期货交易和其他金融活动开始监管。该法案与香港的监管法律相似,提高了外汇经纪商的准入门槛,但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可以取得外汇保证金经营资质。当前,在新加坡一共有17家注册的外汇保证金经纪商。
        5.新加坡Licensed Clearing Member of the Singapore Exchange

    6.阿拉伯联合酋长国Dubai Multi Commodities Centre
        六、非洲

    毛里求斯-金融服务委员会( 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 FSC)
        毛里求斯共和国是南非一岛国,为国际金融中心和离岸贸易中心,FSC成立于2001年,负责毛股票交易所、保险业会和离岸业务的管理,是毛金融服务业制订政策、管理监控和发放有关准证的机构。

    巴塞尔条约的起源和发展对中国的影响

    第一次巴塞尔条约是在1974年,由10个发达国家集团共同成立的,主要制定了一系列银行的监管规定,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没有提到杠杆率。这10个国家是自愿遵守这个条约的,并没有法律效应,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违反。1983年的银行国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和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被称为《巴塞尔协议Ⅱ》,主要是针对拉美国家出现的金融危机,因此在第一次的基础上规定了杠杆率,并增加了一些发达国家,建立了新的金融监管机构。

    《巴塞尔协议Ⅲ》起草于2004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最低资本金比率要求、对一级资本的定义以及过渡期安排。

    在最低资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规定,商业银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将从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谓的“核心”一级资本比率,另外还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零至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此外,商业银行更宽泛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则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根据新规定,银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内达到最低资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资本缓冲在内的普通股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达到4.5%,一级资本比率达到6%;而对缓冲资本的落实则更为宽松一些,银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分阶段落实。

    《巴塞尔协议Ⅲ》对欧洲银行业的冲击比美国更大,特别是对一些经济困难国家和中小银行。相对于中小银行,大型银行担心的是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会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

    就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一是全球银行业正在去杠杆化,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2013年1月6日公布《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规则。分析人士认为,相关规则远不如预期严厉,且将全面实施时间延长了4年直到2019年。“流动性覆盖率”的出台旨在防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重演,新规要求,未来金融机构须持有足量的现金和易于变现的资产,以便度过30天的短期危机。也能为资本充足率的提高,一级资本比例的提高和普通股比例的提高,都直接降低信贷的比例。这个手段,我认为是全球银行业在去杠杆化。二是紧缩性来临。这个不仅仅是美元开始紧缩,而是全球主要货币都在紧缩。据有关机构统计,以上国家的银行将会付出25万亿美元的资本来执行《巴塞尔协议Ⅲ》。这个时候不是拷问中国模式的问题,而是中国这种同样的模式在全球很多国家度已经被印证是彻底失败。因为国际经济环境已经完全改变,中国的出口导向完全失去方向,直接会引发出口企业的大面积破产。

    习近平主席最近说:不要再不能简单以GDP论英雄。

    从学术上讲,GDP的增长主要体现在一个经济体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同步增长,在市场上的表现是全社会消费水平的提高,也就是内需的不断扩大,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也是如此。

    《巴塞尔协议Ⅲ》与新资本

    这是全球文明的一个新的发展,也是一个时代的变革。所谓旧资本,本质上就是通过金融手段掠夺全球的财富;而新资本划时代的意义就是改变这一点,以新的着眼点帮助全球创造财富。在旧的资本概念里,由于美元创造的流动性一直在全球赚钱,尽管客观上帮助一些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事实上导致了一些集权主义国家以金融手段掠夺本国人民,造成了极大的贫富差距,引发社会动荡,拉美、亚洲等国的经济泡沫都是如此。而新资本决定于降低货币的杠杆效应和收缩货币,这两大属性表明,新资本的转型已经成为全球的潮流。旧资本,在全球已经非常孤单,而且毫无实力。这主要是指集权主义国家,在地球上已经不多见。也许在新资本的冲击下,这种旧资本就会感到消亡来临。目前,风险最大的银行是集权主义国家的银行,如果这样的国家银行一旦破产,对全球的冲击一定会很大。

    2004年6月26日,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局的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巴塞尔协议Ⅲ》,即资本监管的新框架,并承诺将在本国建议实施这一新资本,在2010年才将条约正式定稿,却一直没有宣布执行时间,可见这个条约技术难度非常大,此外,修订工作还需要充分不同国家银行的不同状态,满足各国的利益和要求。

    尽管新资本条约对非十国集团国家不具备约束性,但是,非十国集团国家的国际化大银行有可能遭受市场歧视,在竞争中处于被动。有的发展中国家银行的问题多多,没有几年的时间无法修正,修正不好的国家这次一定难逃厄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了有关新资本协议的指导性文件,肯定了新资本相对于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Ⅱ》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同时也告诫发展中国家,实施新资本要有充分的准备,不应盲从,要考虑本国银行的实际情况,不应该降低实施质量。实施新资本应该完全或基本遵守《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向新资本协议过渡。评估一个国家资本监管是否达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鼓励各国进一步完善银行监管体系,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非十国集团国家对待新资本的态度,总体上反映了其所处的发展水平和国家利益。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维护自身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已经表示实施新资本条约。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将全面实施新资本,实施的范围不仅包括所有信贷机构,而且包括投资银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如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南非,为了保持在国际金融业的地位,提高银行的竞争力,也表示实施新资本条约。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也选择了实施新资本。全球实施新资本协议已成定局。

    在这里顺便说说《巴塞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Ⅱ》的关系。毫无疑问,这两者之间保持了密切的联系,《巴塞尔协议Ⅲ》承接了《巴塞尔协议Ⅱ》的很多框架,也保留了总资产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的条款;1996年增加的对于市场风险补偿的基本结构不变;合格资本的定义不变。在最低资本要求的计算方面,巴塞尔新资本条约提出资本应涵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在具体操作上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Ⅱ》完全一样,即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总额时,需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要求乘以12.5,将其转化为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这里列举的只是一部分,不可能全部析缕分条,只是说明《巴塞尔协议Ⅲ》是如何承接《巴塞尔协议Ⅱ》的。与《巴塞尔协议Ⅱ》相比,新资本的主要特点或者重大创新之处在于它着力推动银行管理水平。具体做法做就是通过内部的评级法,在某种意义上将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责任下放给管理水平高的商业银行,即在较大范围内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系统的风险评估值作为计算资本充足率的输入参数。为了确保这些内部风险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新资本针对内部评级法规定了一套详细的最低要求,但不规范商业银行的操作细节。除此之外,新资本还规定,银行可以推导出未评级的风险暴露相对于有资产担保的商业票据的风险权重,即把银行内部风险评估与外部信用评级对应起来。这样,商业银行将持有更多的证券资产。新资本认为,从自身特点看,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在于将银行信用风险相关的所有权或风险转移给第三方,有利于更好地分散风险,增强金融的稳定性。

    新资本强调了从监管资本向经济资本的转变,力求将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与资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实际上使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趋向一致。新资本要求美国各银行机构将由普通股本与留存收益等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提升到至少4.5%,并要求各银行设立不低于2.5%的核心一级资本留存缓冲。两项相加,使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达到7%。此外,对于高盛集团、摩根大通银行等大型投行,新规综合考虑银行表内、表外业务,并设定了杠杆率标准。

    在资本的质量方面,新规确定了更严格的资本认定标准,并修改了加权风险资产的计算方法。通常,监管机构对不同风险类别的资产确定不同的权重——风险越高的资产,被要求提留的资本缓冲越多。根据美联储声明,美国大型银行将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规,资产规模不足100亿美元的中小银行则获准推迟到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监管规则受到了美国大型金融机构的批评。此前,华尔街一直游说废除奥巴马政府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美国社区银行等小银行也担心新的监管新规对其造成冲击,因而一直游说监管机构给予豁免。美联储当天在声明中称,新规考虑到了中小银行的关切。

    欧盟2013年6月宣布将从2014年1月起正式执行包括更严厉的资本金标准在内的“一揽子”银行业新规。比利时鲁汶大学欧洲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纪月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2008年前后的金融危机暴露了两大问题:银行从事风险较高的信贷业务和全球金融系统的监管不足。《巴塞尔协议III》是金融危机以来重新制订的一个全球金融监管标准,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原则上都会遵守。

    与金融危机前的协议相比,《巴塞尔协议III》主要有以下两个特征:协议强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即银行持有相对于总资产更高水平的股本,到2019年核心一级资本比率从原来的2%上升到7%;在计算银行总资产的时候,协议将采用更加严格的风险权重计算,这其中还考虑了资产负债表外的风险。新协议的主要目的还是要提高银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不过,有不少银行表示,他们面临的压力不小。为达到7%的比率要求,他们可能需要向私募基金出售更多银行股本,以达到融资要求。

    另外,自欧元区债务危机以来,不少欧洲银行持有的资产或严重缩水,或风险相当高,需要补充更多股本,融资压力进一步加大。一些大银行也加大游说力度,欧盟一些国家,如英国和德国迟迟没有推动协议的实施。不少银行业和监管业的从业人员也认为,新的协议非常复杂,实施起来很困难,希望延缓实施。

    美联储2013年7月2日的决议向欧盟国家表明了其实施银行监管的决心。目前,欧盟各国正等待欧盟出台一套更加详细的准则,以推进尽快实施。

    《巴塞尔协议Ⅲ》对美元指数的影响。

    这个规定对美元指数短期影响不大,但却是美元实现王者归来绑定的一个巨大的保险,是长期的战略稳定器。因为美元走强,意味着全球流动性的收紧,直接影响到世界很多银行,对中国金融系统也具有很大的冲击性。我们都知道全球经济危机史,往往是一些过于乐观的国家金融体系最后被冲击得稀里哗啦。

    今夜,美元指数冲上81点,继续维持2014年美元指数冲上100点的判断,彻底剿灭全球资产泡沫。本文参考书目:

       《经济危机中的新巴塞尔协议:危机与挑战》  巴曙松等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巴塞尔资本协议3研究》 巴曙松等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

       《美国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银行危机研究——历史与教训》朱崇实、刘志云等译 厦门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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