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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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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美之争的本质是职业经理人的越权

    提交: 2010-09-23, 06:20:23 由 王德禄

         目前,在各大媒体上最热的“连续剧”无疑是“国美之争”,这一场战斗从8月初到现在已经持续一月有余,双方是招数频出,令人目不暇接。其过程也是精彩纷呈,大家也在关注着最终的事态结局。但无论这场战争的结局如何,它留给我们的思考都是多方面的,尤其是它引发了我们对于公司治理机制的深层次思考,这场争夺战对于现今中国职业经理人与家族企业创始人即大股东的合作模式上,也有着里程碑意义,因为其不只是简单的商业事件,也是新经济下股权治理的里程碑事件。

         表面上来看,这场战争的两大主角黄光裕和陈晓的出发点都从企业战略出发,双发斗争的触发点也是战略发展思路的不一致,但这背后实质上是控制权的争夺。长城战略咨询在战略咨询当中有一个重要的分析方法,就是战略五要素分析法,在这个方法中我们非常强调企业家的特征,企业家是创新型、扩张型还是守业型等等的不同特质决定着公司战略的走向和不同的实现方式。所以,什么样的掌权者必然会有什么样的战略发展路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国美之争实质上是透过战略之争来实现对企业最终控制权的争夺。

         陈晓和黄光裕之争代表的是两个利益主体之争:一个是股东利益主体,一个是职业经理人利益主体。黄光裕在相对控股的条件下,以股东利益出发和维护公司价值是符合其法律地位的,而陈晓作为职业经理人的代表,应该在股东所赋予他的企业经营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利,而不应去寻求全面的主导和控制,这种做法显然是违背契约准则的,是缺乏诚信的职业道德的行为。

         国美之争实质上体现出的是职业经理人的越权和越位,是对大股东利益和地位的挑战。在此次事件中,我们看到陈晓先生并没有很好的履行信托责任,在引入贝恩资本、推出股权激励等事情上忽略了大股东的利益,应该来说已经超出了公司董事会给予公司管理层的权利范围。在道德上说,陈晓先生有点落井下石的味道,而正是这一点使黄光裕博得了舆论的支持。

         在中国目前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陈晓先生的所作所为让中国很多的企业家存在担忧:我到底能不能放心把企业交到职业经理人手上?在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不一致,而股东不能行使股东责任时,如何防止管理层的越权问题成为公司治理中的难点。国美作为在制度相对完善的香港上市的公司尚且出现这种问题,那么大陆的企业呢?

         中国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老板和职业经理人的博弈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种博弈也成为委托代理关系逐步走向完善的必经之坎。因为中国的公司治理机制体制还很不完善,老板和职业经理人还不是完全心平气和的工作关系,在看似公正合理的治理框架之下,过程中往往会夹杂一些关于义气和道义方面的因素。

         在任何行业,作为创始人的职业经理人与资方都会出现问题和分歧,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清晰的责权机制是必不可少的,尤其要明确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法律地位,即将股东定位于出资人、监督人,将职业经理人定位于受托人、经营人。在公司治理方面,创始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只有双方权力制衡,同时有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彼此行动才能有所敬畏、有所节制、有所约束。当然,如何建立、完善和优化,并探索出套符合中国发展环境特征的治理机制还需要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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