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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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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北京市第十一届第四次政协会议上的提案

    提交: 2011-01-20, 18:35:16 由 任志强

        许多人问我的政协提案内容,我一共提交了五个提案,现挂在博客上面。等政府部门答复后,我会将答复同时挂在博客上公开。

        

        提案一:

        《关于“重新核定廉租房保障标准,适度扩大保障范围”的提案》

        问题:

        北京市对原有已确定的廉租房标准的应保障家庭,七万四千多户,分别采取了“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等多种方式给以保障,按市建委给我历年的提案答复计算,早已能应保尽保了。全市已满足了现有的最困难住房条件的最低收入标准的家庭的住房,因此有必要重新核定与适度扩大保障标准与范围。

        分析及建议:

        北京市曾在几年前将住房人的人均面积低于六点五平米,提高到七点五平米,按现有发展阶段的北京市经济增长的情况,应可以适度的提高和扩大。如果原有的廉租房住房保障已超越了现有的发展阶段,人均约超过了十五平米,那么就应提高被保障的标准,如果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最低收入保险不断提高,那么对符合廉租房保障的家庭标准也应相应提高,如提高到最低收入保障线水平等。

        扩大廉租房的保障范围,实际是缩小夹心层的范围。当政府缩小自己的保障能力时,必然扩大了市场或社会自我保障的范围,这样就会必然的推高市场中的需求量,同时在供给不足时,推高房价!

        尤其是政府有规划的每五年根据社会、经济、收入发展和增长的情况适度调整廉租房的保障标准,就会在市场与社会中的稳定的预期,就会提高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幸福感。可以让更多弱势群体的人分享经济增长的红利。

        社会的稳定重要的不是贫富差别多大,而是标准有多低、多高,如果所谓穷者都能达到有尊严的制定标准,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分期分批提高社会住房保障的廉租标准,会对北京的和谐起到积极的作用!

     

    提案二:

    《关于要求北京市公开公布全市历年保障性住房建设地和住房的分配情况和保障结果的提案》

        问题及分析:

        北京市数年间大量的土地以保障房建设的名义供给“十五”期间约占总量住宅用地的60%,“十一五”期间约为住宅建设土地总供给量的80%,至2009年约占全部土地供给量的77%左右,但其中北京市市民公开供给的保障房比例却不是十分之一,而公民却不知道还要大量打着保障性住房名义建设的住房给了谁。

        政府每年的工作报告中都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给标准的总量,也有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套数,但都从来没有这些保障性住房向谁保障的汇报。没有北京市完成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情况汇报。因为也无法解释,为什么北京市还要建设大量的保障房,为什么这么多年的建设北京市还有那么多要保障的人群?

        从北京市现在廉租房标准统计,全市只有七万四千多房家庭符合保障标准,其中相当一部分已在“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中给以了保障,这几年连续建设的廉租房和保障房已达数千万平米,按整套数计算早已应能全部解决了北京市现有的保障需求,为什么还要大规模进行建设?

        建议:

        北京市首先应在政务公开的原则下,公开公布全市“十五”“十一五”期间历年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给情况,供给单位和土地的使用,建设情况,同时公开公布全部已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分类供给情况,以及这些已用保障性住房名义建设的住房的公配使用情况和保障的结果。

        保障性住房应严格保障的是低收入群体。而不应将公共资源向非应保障的家庭倾斜,而如果没有对社会的公开就没有社会的监督。就无法保正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就必然会造成社会收入分配的更加不公平,造成腐败、造成新的贫富差别,让保障这种调节社会分配公平的工具反而成为了制造社会更不公平的祸根。

        政府如果不断提出增加新的保障房体系,建设和保障标准房建设。但却从来不向社会公开,需保障的情况和已保障的情况,又如何让民众投票赞成继续加大保障房的建设呢?又如何防止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实物再分配和财富再分配中的腐败行为呢?

        市政府必须公开公布历年保障房体系建设的真实和全部情况,让社会了解到市政府实际保障的功能和作用,让应保障的家庭真正得到保障,同时又不浪费保障的资源,让社会更和谐。

     

    提案三:

    《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住房保障的责任、对象与标准的”提案》

        问题:

        北京市多年都在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但至今北京市也没有出台过除廉租房,可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之外的其它保障住房的文件,即没有明确政府保障的责任(此次温总理讲话中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都特别强调了政府责任问题),没见有明确不同类别,多种名目保障住房的保障对象,更没有明确的保障条件和标准。比如名义上享受经济适用房的待遇的,公租房以及各种名义列入保障房的住房。

        分析:

        一个城市中应有明确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的规划,(长远和短期规划)并应有明确的住房保障标准。包括住房面积、套型、应保障人群住房现状和财产收入标准,不同名目的住房各自承担的任务,各自面对的群体,各自对应的标准,并应经过人大变成立法。(包括对非户籍人口的解决方案)

        目前北京市的标准多变且不明确,保障性住房的定义不清,在社会中引发巨大的误解,给腐败保留了巨大可钻空子,让国有的土地资源明显的向非应保障的人群倾斜,并必然的侵害应保障人群的利益,和伤害市场消费者的利益。

        如北京大量的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建设的住房并没有公开的面各社会,面向北京市居民,引发了社会强列的不满,也必然造成了巨大的腐败,让收入分配更加不公平,如中央、国家机关、大型企业单位等都有利用保障房政策的优惠而将保障性住房用于分配给中等或高收入的人群,简单的以公务员划分的标准是错误的,一个家庭中一个人是公务员,但其它家庭成员可能是高收入者,不应享受住房保障性住房,但实际情况却是这样的家庭在大量的占用公共保障性资源。

        当土地资源短缺中合理的利用土地资源是缓解社会矛盾,平抑市场商品房价格加速解决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要条件,但没有明确的可公开让社会共同监督,并有明确稳定预期的制度,就无法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无法防止利用政府优惠政策之名,行腐败之实,无法调节贫富住房和财富收入的差别反而加巨了这种不利于社会平稳发展的影响,加大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平。

        分层次解决保障问题是世界各国政策的惯例,但只有中国至今未明确住房分层解决住房问题的制度。大多数政府都因政策分层不明确给了许多人以混水摸鱼的机会,借保障而掠夺国家公共资源,因此公开和明确社会住房保障的责任、对象,标准就成为当务之急,否则情况不清,方向不明,政府又为什么或者依据什么要再大规模的建设保障住房呢?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又为什么要投票赞成政府的工作报告,为什么还要支持政府将大量的公共资源投入于保障呢?

        建议:

        制度上腐败是无法避免的,只能从制度的修改上来解决的,建立发展保障住房体系首先应从建立明确的保障原则制度开始,当制度变成法制时才能真正解决公共资源的浪费,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分配,防止腐败等一系列问题。

     

    提案四:

    《关于试点“在北京市符合规定条件集体建设用地上,让农民集体有组织的建设租赁住房”的提案》

        问题及分析:

        世界各国都已管理城市或区域建设规划为主,而我国目前不重规划而重产权,用土地的产权来限定生产与市场的住房供给方式,造成了市场的不完美和无互补性,应从规划的态度管理,开发对土地产权的限制性条件,让符合规划的条件的土地都能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建设,已出让的国有土地可以进行交易或买卖,而集体土地建设的住房制上能限定按一定规定的标准与条件进行出租,这个租赁由于成本的降低,完全可以与市场出让商品房租赁之间拉开差距,让这个价格的竞争优势也促进商品房价格的稳定。

        经济学将市场中的价格变化,归结于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供求关系,为租赁的稳定性和价格优势能数量大到是以改变市场中的供求关系时,必然会对商品房的价格产生影响,但如果是高成本的租赁价格则会推高房价,而低价格的市场租赁制,会有助于稳定房价。

        租赁价格的高低与土地的成本有极大的关系,为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合法利用时,则会降低土地的成本,在不改变土地的土地性质的情况下,为农民创造更多收益,这样就能更有利于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

        用社会的、市场的办法解决租赁性房租建设的问题,不能忽略了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一环,如果先试行后推广就能调动集体的、农民的、社会投入的积极性加快低价租赁性住房的建设。

        如果农村的土地非规划或有组织的建设同时会给社会的管理,防止治安、犯罪等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但有组织的建设租赁房,则会降低社会管理的成本,有利于加强公共管理的治理,并有利于防范风险。

        应促进市政府尽快的用规范的文件与立法行为,为集体土地上建设租赁房开辟试点道路。

        建议:

        传统的城镇住房建设必须先将集体用地、农村用地、变成国有土地,而在大量建设公租房、租赁性住房的政策背景之下,完全靠政府先征收农村或城市建设用地的基础上,再用出让或规划的方式转为市场供给,必然大大提高了租赁性住房的成本,因此“允许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或可包括单位自有的住房用地)让农民集体(或含事业单位)有组织的建设租赁性住房”。面对社会按政府的标准或低于市场一定比例的租赁标准,像社会提供满足于夹心层,买不起房的非保障群体,刚毕业的过度性创业者们的居住条件,即可有助于防止或制止出现农村集体用地上建设并向社会出售的“小产权”房,又可帮助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财政和责任压力,还能调节市场中的消费行为和供求关系,是一个一举多得的方案。

     

    提案五:

    《关于“要求取消北京市限量摇号购买车辆”的提案》

        问题及分析:

        北京市政府为保障交通的畅通曾在奥运期间实行单双号限价,此后又采取了每天限号行驶的方案,如今又出台了每月限量摇号购车的措施。

        奥运期间的单双号限行是个短期的交通管制行为,民众为国威而自愿接受和遵守,但这不是一种制度。

        此后的每天限号行驶的措施已变成了一种制度性措施,民众就不在自愿接受,于是就会用购买第二辆而与不合理的政策措施博弈。迅速的扩大了汽车的拥有量,造成了城市的更加拥堵和更大浪费。市政府美其曰为限号行驶可以减少拥堵、可以节能减排,实际造成了人们不得不用购买更多的车辆,造成了更大的财产浪费而提高生活成本。让北京每吨因停驶而减排的碳排放成本比国际碳交易成本高出上百倍成本,而北京今天的拥堵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限号行驶!

        错误的政策必然导致错误的结果。

        此次北京出台的治堵政策包括限号行驶和限量摇号购车。限量购车是严重的破坏宪法,强制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计划经济靠数量控制的教训已经很多了,但如今政府又再次用数量的武器,不惜剥夺公民自由消费的权利。市场经济靠价格手段调整,但北京市却因中央单位所在而不敢使用价格工具,因此,而放任城市的拥堵,却用限制公民消费权利为价格让路。

        任何改革应首先保护公民的消费权利,但为治堵可以适度提高使用的成本,就如飞机票比过车票贵,出租车比公交贵一样。不能、不应限制公民选择和使用的权利。但使用中会有不同的使用成本,比如英国、新加坡的拥堵费,香港中心区的高额停车费等。北京饭店将停车费大幅提高之后,马上改变了停车难的情况,这就说明价格可以按市场的经济规律改变公民的行为而改变汽车的使用方式。提高成本还包括对影响交通行为的重罚。

        但限制购买数量却无法实现改变消费行为的作用,刚刚开始的限量摇号两万车有21万人参与摇号,十倍之差,恰恰说明政策的局限性或大错特错,这还不包括外地的需求。在这种超量影响下,也许下次会变成二十倍或三十倍的供求之差。

        保障公民的消费权利是为维护宪法中公民权利的大事,其深远意义遥远超过车辆拥堵的问题。而北京的绿灯通过量低于国际的主要原因在于行人和自行车的违规,而北京市也没有用价格的杠杆的作用,或加大处罚力度的方式去解决。却将制度的压力转移到由限制或取消公民自愿消费权利来承担。而并没有让自己有汽车的家庭在治堵或使用上增加成本,并为治堵做贡献。更显示出限量摇号方式是牺牲后来消费者的公民权利,而保护现已拥有汽车者的利益。这种政策的不公平性是会造成更大的社会不平衡。

        建议:

        取消任何限制或剥夺公民消费权利的政策或措施,应用提高使用成本区别和调整消费行为,为北京的交通疏通,让所有人都做出贡献。